当前位置: 网站首页 / 学生工作 / 助学帮困 / 正文

相关推荐/Recommendation

宝鸡文理学院本科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3-09-03  浏览次数:[]

宝鸡文理学院本科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科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保障资助工作顺利实施,根据《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教[2021]310)、《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陕财办教[2020]206)、《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》(陕教资[2007]59)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资助专项资金(简称专项资金,)指面向我校本科生,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,包括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、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等。

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、省教育厅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。学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,具体组织预算执行。

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

第四条 我校资助范围及标准:

()国家奖学金。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,每生每年8000元;

()国家励志奖学金。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,每生每年5000元;

()国家助学金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(不含退役士兵学生),具体分为两档: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800,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。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,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;

()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。对应征入伍(2022124日之后入伍)服义务兵役、招收为士官、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、学费减免。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,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(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,下同)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;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,按我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。

学费补偿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,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。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、代偿或减免。

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、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等标准,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情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、财力状况、物价水平、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,实行动态调整。

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

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,省级部门根据我校学生人数、具体补助标准等进行测算、划拨。

第七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由中央财政承担。我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

8:2分担,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。

第八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,采取“当年先行预拨,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,对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,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预拨当年预算资金。

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

第九条 学校要加强资金发放、执行管理,对资助资金的发放要做到及时准确;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、审核工作;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,按标准足额发放资助资金,确保应助尽助;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,规范档案管理,严格落实责任制,二级学院应将学生申请表、认定结果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。

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(单位)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、挪用、虚列、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,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








下一条:宝鸡文理学院本科生资助管理办法

关闭

Baidu
sogou